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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官网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9 05:27:40 来源:米乐M6官网登录正版下载 作者:米乐M6网页版登录入口

  2024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3)》《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为更直观地展示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执法办案重点、亮点,做实以案释法工作,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两批案例。

  本次发布的10件年度典型案例,是从各地法院推荐和人民法院案例库所收录的共400余件案例中,按照最能体现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新举措新发展新特点和“四个效果”相统一的标准评选出来的。这10件案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多个领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是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助推绿色转型发展。人民法院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依法统筹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对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发展方式创新等符合新发展理念的行业企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案例9,宁夏法院综合考虑案涉风电项目对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企业采取的措施能否避免或者减少不利影响等因素,妥善平衡生态环境预防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等多元利益,以法治促推新能源产业发展。对于传统产业,人民法院努力寻找最佳处理方案,助力企业通过新技术改造实现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如案例5,浙江法院充分考虑民营企业为环境保护做的贡献,推动主管机关指导和支持企业老旧设备处理及转产升级,实现了产业迭代升级、企业绿色新生、营商环境优化“多赢共赢”。

  二是依法能动履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回应人民群众提出的更丰富内涵、更高水平的环境司法需求,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宁静、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如案例3,广东法院审理邻里之间噪声纠纷一案,积极引导被告主动停止使用“震楼器”扰民,使邻里关系重归安宁。同时发出司法建议,指引电商平台采取下架、删除链接、屏蔽关键词等措施,斩断“震楼器”销售链条,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类”的效果。

  三是坚持协同共治,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人民法院坚持与职能部门协同治理,推动执法司法有效衔接,做实最佳生态效果。对于行政机关履职案件,法院将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贯穿始终,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共同把老百姓关心的问题解决好。如案例8,山东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放射性污染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针对案涉放射源违规闲置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危险,法院依法发出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裁定先予执行全部处置费用、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在全省开展了放射源排查处置行动,协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人民法院积极促推执法司法衔接配合,支持行政机关发挥在环境修复执行、追究损害责任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如案例10,贵州法院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诉中引导行政机关与污染企业重新磋商达成了满足生态修复目标的赔偿协议,案后跟进回访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保障了跨省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有效解决。

  四是守正创新,不断提升审判效能。人民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引入环境资源领域专家,为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专业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促进提升涉案事实、证据、司法鉴定查明质效,有效破解专业事实查明的技术难题。如案例1,福建法院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辅助审判,对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提供了专业性意见,更好地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

  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等专业报告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案件事实查明认定等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各地相继曝出了一些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弄虚作假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高度重视,在今年全国“”上,代表委员高度关注。去年以来,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共同针对环保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审理了一批相关案件,治理成效明显。

  今天发布的三件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最严法治观”、依法严厉打击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一是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与预防。人民法院对环评领域造假行为,坚持前后端一起罚,上下游一起治。如案例1,江西法院对“挂证”牟利的环评师,承揽环评报告编制的“买证”人,以及注册空壳公司、招揽挂靠环评师的“卖证”人,均判处了刑罚,拧紧了责任的全链条。二是坚持“能动履职,协同共治”。人民法院积极主动促推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衔接配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严格执法。如案例2,汽车检测公司未遵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测就出具合格报告,行政机关认为构成虚假报告并予以行政处罚,浙江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助推行政监管作用有效发挥。三是坚持统筹适用法律责任,形成司法治理合力。人民法院注重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优势,努力提升刑事追诉、行政履职、民事赔偿依法统筹适用水平。如案例3,广东法院在依法判决某环境检测公司承担刑事责任以后,又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该公司与排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统筹实现刑事震慑与生态修复的目标。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持续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以更优质、更丰富的精品案例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1年5月初,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与陈某祥(另案处理)共谋走私渔货入境销售。郭某东与余某平经共谋,于2022年5月20日至6月5日,在禁渔期多次驾船航行至闽南渔场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的网具以桁杆拖网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捕获螃蟹、虾姑、杂鱼等渔货,违法所得9.15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为审核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意见。技术意见认为,依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规定,在休渔期间、休渔海域使用禁用拖网、围网作业,造成的间接损害应以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的十倍计算,检察院提交的余某平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闽南浅滩渔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的鉴定意见,可作为参考依据。后郭某东、余某平委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代为购买红树林碳汇,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郭某东、余某平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共同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郭某东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所犯数罪依法并罚;对余某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另,因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故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案是一起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蓝碳替代性修复模式的生动实践。一方面,人民法院能动履职,走访海洋与渔业局、水产研究所等部门,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助理参与诉讼活动,全流程参与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等审判环节,重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等核心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开发碳汇产品,创新“认购红树林碳汇”替代性修复模式,助力蓝碳资源价值实现。引导被告人委托第三方认购红树林碳汇项目并依法注销,依托地方财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科目,费用直接用于红树林营造及管护,推动构建起“核算-认定-注销-管理”的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2012年,某矿业公司虽取得芦山县国营林场使用林地批准许可,但未按照许可范围,雇人砍伐公益林木并修建探矿附属设施。2015年,某矿业公司向芦山县林业局申请临时使用林地延期未获批准。2017年5月,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将九里岗违规探矿案件列入首批破坏生态环境重点督察案件之一。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某矿业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接受调查,关停探矿现场,并查封井洞、封存设备。2018年,某矿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伐林木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2018年至2022年期间,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政府采购对采矿地植被进行修复。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矿业公司偿还其为恢复植被支出的设计、作业以及监理费用、律师费用等。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一审认为,在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人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况下,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代履行费用应由义务人承担。遂判令某矿业公司向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律师费用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要求义务人承担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典型案例。在生态环境修复中,行政机关代履行系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具备的生态修复费用追偿主体资格等内容,支持了行政机关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后关于支付修复费用的请求,为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治理提供了示范,有效破解“企业破坏生态、环境利益受损、政府兜底买单”的生态环境保护困局。

  熊某等诉称,楼下邻居韦某自2021年8月起在休息时间故意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熊某等遂提起诉讼,要求韦某拆除“震楼器”,停止制造噪音,并赔礼道歉。现场勘查确认,韦某存在使用“震楼器”的行为。经人民法院调解,韦某停止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熊某等提交撤诉申请称,鉴于没有再发现难以忍受的震楼声,本着邻里团结、社会和谐的原则,撤回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熊某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和谐邻里关系的构建,遂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是一起邻里之间因噪声引发诉讼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巧用调解手段,促使被告主动停止使用“震楼器”,使邻里关系重归和谐安宁。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商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震楼器”的情况发出司法建议,促使电商平台采取下架、删除链接、屏蔽关键词等措施,斩断了“震楼器”的重要销售链条,为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问题贡献了司法力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实现了还“静”于民。该案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人民日报》亦给予正面评论,使商家、公众等认识到销售、使用“震楼器”系不当行为,凝聚了社会共识,对于从源头上减少噪声污染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类”的良好效果。

  2016年至2019年,某轨道公司在建设高速公路期间,施工车辆不分昼夜运行,严重影响了沿途村民的正常生活。王某及沿途的部分村民向某轨道公司反映施工车辆噪声扰民问题。后某轨道公司负责人与检测人员进村调查,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噪声数值进行了测量,并与村委会协商补偿人员范围及补偿标准。2019年夏,某轨道公司委托拆迁公司和测绘公司与包括王某在内的166户村民分别签订《噪声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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